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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初核报告
一、 初核报告的概念 初核报告, 是调查人员根据批示对违法违纪线索进行初步了 解核实后, 向有关组织和领导写出的书面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规定,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 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 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后, 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 规定, 受理违纪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 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 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后, 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分别作出处理。
二、 初核报告格式要求 1. 标题 初核报告的标题要反映出是对何人何问题的初核报告,不能笼统写成“初核报告” 。
如《关于反映 (单位、 职务)
(姓名)
问题的初核报告》 。
如果反映的违纪线索中的问题比较多, 应选择主要问题列入标题, 在主要问题后加“等” 字。
如《关于反映 市副市长 收受贿赂等问题的初核报告》 。
2. 导语
导语要写明初核依据和初核工作概括。
初核依据应交代违纪线索的来源, 批准初核的机关和领导。
初核工作的概括包括初核人员的组成、 初核的方式及起止时间等。
3. 被初核对象的简况 简况包括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文化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入党时间、 历任主要职务和现任职务等。
曾经受过处分的, 因说明何时何地因何事受过何种处分。
4. 初步核实的事实 这一部分应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条例要求, 实事求是的对所核实的问题进行客观叙述。
要注意抓住主要问题, 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节经过和各种证据应全面反映, 对是否存在的问题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
及时不能肯定回答的问题要如实客观反映, 对次要问题可以简要叙述。
5. 处理建议 这一部分要根据初步核实结果, 实事求是的提出建议。
对需要立案检查的, 应写明认定违纪和性质的依据; 对政策界限不清, 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 可采用写实的办法; 对不需立案检查, 但须批评教育、 写出检查等处理的, 要明确提出意见; 对是否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的规定, 经初步核实后, 发现反映问题失实的, 应向被反映人所
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 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对有违纪事实, 但情节轻微, 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 应建议有关党组织做出恰当处理; 对确有违纪事实, 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 应予立案。
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 的规定, 对于初步审查后, 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 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 但情节显著轻微, 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 但依次应有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 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 移送司法机关; 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 予以立案。
6. 署名 应写明承办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和制作初核报告的时间。
关于 A 县国税局稽查科长李阳收受贿赂问题的 初核报告
2008 年 12 月, 县委书记接到群众署名对李阳收受贿赂问题的举报, 批转县纪委“迅速调查处理” 。
12 月 20 日,县纪委按照县领导的批示, 责成案件检查一室对李阳的问题进行初步核查。
案件检查一室两位工作人员于 12 月 21 日分别对李阳和红星药厂负责人进行了 初步调查核实。
李阳, 男, 汉族, 大专文化, 1967 年 5 月出生, 1989年 12 月参加工作, 1999 年 6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0 年 8月任 A 县国税局稽查科长。
经查, 2007 年 7 月 28 日, 李阳带队对红星药厂进行税务稽查。
查实自 2006 年 11 月至 2007 年 4 月, 该厂采取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 涉嫌偷漏税, 数额较大。
2007 年 8 月 1日, 红星药厂负责人到李阳家中, 送给李阳 2000 元购物卡。
李阳和红星药厂负责人均承认上述事实。
在核查过程中,李阳认错态度较好, 积极配合调查, 将收取的 2000 元购物卡交给了 调查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规定, 可以认定李阳有收受贿赂的错误。
但鉴于其收受贿赂的数额较少, 且并未违规给红星药厂谋取利益, 同时认错态度较好,并上交了 所收的 2000 元购物卡。
建议对李阳的错误不予纪律处分, 可责令其写出检查, 以观后效。
A 县纪委案件检查一室副主任 **x 办案员 **x
2008 年 12 月 22 日
关于 C 县商务局副局长张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初核报告
2009 年 8 月 15 日, 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 反映县商务局副局长张某违规在机动车驾驶学校投资入股, 获取利益。县纪委领导责成案件检查二室对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案件检查二室两位工作人员于 2009 年 8 月 16 日---8 月 18 日,分别向张某和驾驶学校负责人进行了 初步核查。
张某, 男, 汉族, 1962 年 10 月出生, 1985 年 1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大专学历, 1982 年 9 月在 C 县参加工作, 2005 年 10 月任 C 县商务局副局长。
经查, 2005 年初, 张某在县招商局工作期间, 引进了 某机动车驾驶学校项目, 并以其子的名义在该校入股 30 万元。自 2008 年 3 月至 2009 年 3 月, 张某每月领取分红 1. 5 万元,共计 13 个月分红 19. 5 万元。
2009 年 5 月 2 日, 张某将全部股份转让, 并收回股金 30 万元, 收取股权收益 24 万元。
张某与机动车驾校均承认上述事实。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六条、 七十七条规定, 可以认定张某存在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行为。
鉴于其违规所得数额及影响较大, 建议立案调查。
C 县纪委案件调查二室办 X** 2009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