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示范县初验报告(4篇)

篇一:民族团结示范县初验报告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初验报告范文

  近年来,我国各地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旨在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推动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发展。本文将就某地区某单位的创建情况进行初验报告。

  一、创建背景

  该单位位于某地区,是一家以生产销售传统手工艺品为主的企业。该地区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一直以来都非常紧密。为了更好地发挥各民族的优势,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该单位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申请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二、创建过程

  该单位在创建过程中,积极组织各民族员工参与,充分发挥各民族的优势,共同推进创建工作。在创建过程中,该单位注重宣传教育,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尊重。同时,该单位还积极开展各种文化活动,丰富员工的文化生活,增强员工的民族自豪感和归属感。

  三、创建成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该单位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同时,该单位还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如:生产销售的产品得到了广泛认可,员工的文化素质得到了提高,员工的民族自豪感和归属感得到了增强等。

  四、存在问题

  在创建过程中,该单位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员工的文化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等。

  五、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该单位将继续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员工的文化素质,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为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该单位在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下一步,该单位将继续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为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篇二:民族团结示范县初验报告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已经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更好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市、区、旗)、乡镇(民族乡、街道、苏木);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国家民委制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测评指标,并依此开展命名等相关工作。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负责辖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创建,并向国家民委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第四条: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且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

  第五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对照国家级测评指标,对拟申报的地区和单位开展初验,经省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向国家民委申报。

  第六条

  国家民委每年命名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民委进行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条

  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提交《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表》和初验报告。

  第八条

  市(地区、自治州、盟)除第七条要求外,需提交第三方对本市(地区、自治州、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民委申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核后向国家民委申报。

  第十条:示范区示范单位的评审命名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命名。

  第十一条:国家民委对示范市(地区、自治州、盟)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力量开展调研检查和实地考核。

  (三)开展满意度测评。

  (四)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五)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市(地区、自治州、盟)在国家民委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

  (六)经国家民委委务会议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市(地区、自治州、盟)予以命名。

  第十二条:

  国家民委对其他示范区示范单位按以下流程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地区和单位在国家民委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

  (四)经国家民委委务会议批准,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予以命名。

  第十三条:国家民委颁发命名决定,公布年度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并授予牌匾,适时对县级以下示范区示范单位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优先推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的单位,5年评选周期内不重复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第十五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已被命名5年期满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回访抽查制度,国家民委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或者委托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对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加强日常指导,巩固提升示范水平。

  第十七条:国家民委定期组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开展互观互检活动。

  第十八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发生涉及民族因素重大问题,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的,或者出现其他被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况,应撤销其命名。

  第十九条:由国家民委直接决定撤销命名。原申报单位也可提出撤销命名申请,报经国家民委审批。被撤销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三:民族团结示范县初验报告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19?

  【文

  号】民办发〔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0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民办发〔20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民委发〔2020〕21号,以下简称《命名办法》),国家民委定于今年评审命名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以及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交流现场会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开展推荐评选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按照《命名办法》所列条件,重点推荐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示范区(包括市、地、州、盟)示范单位。

  (四)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注意推荐在促进少数民族群众融入内地方面成效突出的示范区示范单位。

  (五)根据《命名办法》规定,申报示范市(地、州、盟)需提交第三方对本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评估报告和省级初验报告。同时,国家民委今年将组织相关省(区、市)对申报示范市(地、州、盟)开展交叉评审。

  (六)根据《命名办法》规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为5年,2016年(含当年)以前命名的地区和单位已期满。期满重报的,按照新申报地区和单位同等对待。

  二、材料报送

  请于3月31日前通过正式函件将《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附件1)和初验报告、省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材料〔市(地、州、盟)还需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各1式2份报送至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同时将电子版文件和图片发送至指定邮箱。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2。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监督检查司王晶张頠頔

  电

  话:************

  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616室

  邮编:10080附件:1.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2.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名

  称

  所属省份

  联系人及电话

  地

  址

  申报单位

  所在地区类型

  (区)类型

  省级示范

  是

  □

  否

  □

  期满复报

  是

  □

  示范区

  示范单位

  概况

  受到省区级以

  □

  否

  上相关表彰

  奖励情况

  主要经验

  做法

  (100字以内)

  民族

  团结

  进步

  创建

  工作

  情况

  (3000字

  左右)

  省级民族

  工作部门

  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工作部门

  审核意见

  附件2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

  一、推荐审批表

  (盖章)

  年

  月

  日

  (一)主要经验做法部分填写1-2项可在全国示范的经验做法,字数控制在100字以内;

  (二)创建工作情况部分要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重点介绍主要做法、具体举措、亮点工作、主要成效、典型经验,要求主旨鲜明、结构紧凑、文字精炼,避免简单罗列、泛泛而谈,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

  (三)所在地区类型指民族自治地方、散杂居地区、边境地区、武陵山片区、三区三州等,可同时填写多个类型。申报单位(区)类型指地市州盟、县区旗、乡镇(苏木)、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村(嘎查)、社区、街道、部队、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组织、其他类型等;

  (四)推荐审批表以仿宋小四号字体、A4纸双面打印装订,不足可加页。

  二、图片要求

  (一)示范区示范单位需提供相关图片,图片要紧密结合创建主题,真实生动、新闻性强,并作简要说明。请勿提供工作合影摆拍或视察调研类照片。

  (二)每个候选单位提交2-5张,相机原图无像素要求,网络下载图片规格须在1MB以上。

  以上材料须由推荐部门认真审核把关后统一报送。电子版请按单位整理打包后发送至指定邮箱,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省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材料”。

篇四:民族团结示范县初验报告

  

  幼儿园民族团结创建示范单位初验报告

  幼儿园民族团结创建示范单位初验报告

  背景介绍:

  随着新时代的到来,加强民族团结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的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幼儿园是培养孩子最重要的起点,建设民族团结示范幼儿园至关重要。人民幼儿园建立了民族团结创建示范单位,旨在为全国幼儿园树立标杆,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评估环节:

  1.建立多元文化教育机制

  幼儿园认识到多元文化教育的重要性,通过采用多元文化教育的方式,积极促进幼儿的文化多元性和不同文化的交流。通过课程设置、教育活动等方面,让每个孩子都能够理解和尊重不同文化,增进了孩子之间的交流和相互理解。

  2.建立民族团结认知机制

  幼儿园在课堂教育中积极倡导“民族团结”的概念,努力让孩子懂得不同民族之间的和谐相处,增进民族感情,理解“走和平发展道路,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性。通过加深孩子的认知,幼儿园让孩子们逐渐形成团结的思想意识。

  3.建立师资队伍协助机制

  幼儿园重点培养师资队伍的民族团结意识。积极开展师资培训,增强教师的多元文化教育素养和民族团结意识。加强幼儿园团队的凝聚力,并营造一个积极、团结的工作氛围,让整个团队更加可持续地为教育质量的提升做出共同的努力。

  4.建立和谐家庭育儿机制

  幼儿园在家庭互动方面加强了家长的互动,与家长达成共识。同时针对家长进行相关培训,宣传民族团结、文化多样性等知识,提升与家长的沟通能力,加强家校合作,让孩子在家庭环境中也能够获取更多的民族教育。

  结语

  在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互动的背景下,建设民族团结示范幼儿园对于推进全国民族团结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民幼儿园自创建民族团结示范单位以来,一直处于前沿地位,不断进行探索和实践,在推进幼儿园民族团结工作上积累了丰厚的经验。在未来,幼儿园将继续深入探究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为提高幼儿教育质量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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